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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海南省选调生态环境监察总队人员7名资格条件

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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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海南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干部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选调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

(一)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1名;

(二)自动监控管理与排污收费科主任科员及以下1名;

(三)法制科主任科员及以下1名;

(四)执法一科主任科员及以下1名;

(五)执法二科主任科员及以下1名;

(六)执法三科主任科员及以下1名;

(七)环境应急与投诉处理科主任科员及以下1名。

二、选调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对象

本省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现任乡科级正职(含)以下职务。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生态环保工作,信念坚定,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2.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6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

5.现任职务为科员的,须任科员3年(含)以上,计算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

6.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7.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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