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全市4个市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公开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9名,具体职位及报名条件详见《2021年市级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5个县(区)公开选调公务员5名,具体职位及报名条件详见《2021年县(区)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附件2)。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符合遴选条件的本市内各县(区)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参照管理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及市级机关设在本市内各县(区)及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2.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区市直属或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央和省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学位”所对应的专业。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部分职位有具体年龄要求的,以职位条件为准。
(5)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1年9月。学历学位及其他资格证书应于资格审查前取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
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可能形成《公务员回避规定》中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本市内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2.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现任市委管理国有企业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或县(区)党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中央、省在雅企业人员比照执行;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现任在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八级以上领导职务,以及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学位”所对应的专业。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5年9月1日以后出生),部分职位有具体年龄要求的,以职位条件为准。
(4)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5)具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1年9月,现任职务以报考前的任职为准。学历学位及其他资格证书应于资格审查前取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任职试用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可能形成《公务员回避规定》中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