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派驻机构改革需要,为进一步充实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力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酒泉市市直部门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办法(试行)》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和调配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酒泉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及名额
本次公开遴选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公务员岗位干部12名。
二、遴选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正科级及以下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
三、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学历层次、专业知识、年龄等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见《酒泉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职位表》。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且在现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计算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处分影响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尚在任职试用期内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应该回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6月1日至6月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末报名请先电话联系。
2.报名方式:公开遴选采取个人自愿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公开报名。
3.报名地点:酒泉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酒泉市直机关西综合楼4楼407-1室)。联系人:陈刚,联系电话:2666070,15095669855。
4.报名材料:
(1)填写《酒泉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表》(A4正反打印,一式3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验证打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1份(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4)近期免冠2寸蓝底彩色照片3张。
5.资格审查:按照公开遴选的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发给准考证。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取消遴选资格。本次公开遴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与拟遴选人数比例不得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将核减遴选计划,直至达到开考比例。
如报名人员所学专业不在职位要求的专业类或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相同的,须由毕业院校开具说明,认定所学的专业属于职位要求的专业类,或认定所学的专业名称虽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同,但课程基本相同,属同一专业,并附本人所学课程成绩单,在报名时一并提供。
报名者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遴选资格并函告组织人事部门。
(二)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保留两位小数),总分为100分。
1.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2.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重点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及其适应遴选岗位工作的能力。
笔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按1:1比例确定拟考察人选。市纪委监委派出考察组深入所在单位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档案等方式,对拟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应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了解是否存在回避等影响遴选的情形。考察中发现有不能遴选情形的,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四)体检
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不合格者或者本人放弃体检资格的取消遴选资格,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公示和办理手续
1.公示。对体检合格的遴选对象,在市纪委监委和拟遴选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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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纪委监委
2021年5月31日
原标题:酒泉市纪委监委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jqlzw.gov.cn/tebieguanzhu/5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