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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列报道①

人民日报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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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观察:用良法奠基善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数代人的努力,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无到有。尤其是2010年,以宪法为核心,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立法仍不适应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但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差等问题依然存在。

  一位网友在网上购买一台热水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漏电,导致其受伤住院。此时,摆在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均可适用,但各自的逻辑和价值有所不同,规定也不尽一致。

  “因法律规定不一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不少见。”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一些法官仅凭自己对法律的感悟和理解而适用法律,以至于在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二审中法官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

  现代社会发展纷繁复杂、日新月异,新生态、新业态不断出现,经济生活领域的大量问题,还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比如,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但金融消费者保护还没有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王利明说。

  一个多月前,因为店铺搬迁,黄先生从河南郑州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到了新郑。然而在10月15日上午,黄先生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饭店,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也正是新郑市盐业管理部门对黄先生处罚的依据。

  媒体报道后,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但河南新郑“跨区用盐被罚”事件引发的思考与讨论仍未停止。法学专家认为,当前清理有违上位法、有违市场规律、有违公平自由的法规,尤显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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