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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誓和“宪法日”为起点,培育国家认同—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系列评论之十四

人民网 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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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洋洋洒洒一万六千余字中,有两条决定,格外引人注目,一条是“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另一条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一为“国礼”,属于国家层面的礼仪设计;一为“政礼”,属于政治层面的宣誓制度。这两个礼仪制度,引来了网友们的纷纷“点赞”。

  “礼者,人道之极也。”治理国家、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原因在于,“礼者,理也”。一个具体的礼制设计,背后必然蕴含着一系列“国家意义”。“宪法日”并不仅仅是宪法纪念日,宣誓制度也不单单是一次政治表态,背后蕴含的,乃是对“宪法至上”理念的确认,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国家认同的精神烛照。

  一个良好法律秩序的建立,正是培育国家认同的基础。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是各项法律的“母法”。但长期以来,人们的宪法观念相对缺乏。一提起宪法,就认为离自己“十万八千里”。殊不知,宪法确立的原则,乃根植于各项法律法规。人们生活中,哪一项离得开法律,又哪一项离得开宪法确立的法律原则。当然,正如宪法学上一句经典名言,一部宪法成功的标志,首先在于“每一部宪法都必须首先获得权威,然后再利用这一权威;它必须首先赢得人们的忠诚和信心,然后在政府的运作中运用这一忠诚。”要让宪法成为政治参与的行动指南和圭臬,首先要让宪法的精神,印刻在每一个公民心中。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宣誓制度,其目的正在于此。

  更重要的是,宪法不仅是一部最高法,更是一个创立国家和社会秩序、规定政治整合的综合性蓝图,是一国国家价值的宣示。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对一国革命成果进行了根本确认,凝聚了革命建国的集体意识和国家认同,这是最宝贵的“革命遗产”。过“宪法日”、公开对宪法宣誓,作为一种政治仪式,也是公民自我理解的过程,即人们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一员,自我确认的一个过程。

  著名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曾说:“一部宪法可以像一个政府一样,成为自由社会的集体意识的依托。”相信,“宪法日”的确立和对宪法宣誓的制度,将成为培育集体意识和国家认同的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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