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①须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其中,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任局级职务;事业编制人员,须为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现在三级或四级职员岗位。②具有上述单位3年以上经济金融工作经历。
高校及科研院所工作人员:①须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其中,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任局级职务;事业编制人员,须为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现在三级或四级职员岗位。②具有上述单位3年以上经济金融研究工作经历。
5.熟悉经济金融业务及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宏观研究能力。
6.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7.无不良从业记录。
8.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9.身体健康。
计算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二)处级岗位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4.具有下列任职及工作经历。
中央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①中管金融企业工作人员,现任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同志或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其他中央金融企业(4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现任总部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或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或上述单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②具有金融机构5年以上从业经历,有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审计、资产管理、金融同业等岗位工作经历的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