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省(市、县)直机关遴选 > 考试公告 >
(二)面试
1.面试公告。报考人员可于2016年9月中下旬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查看面试公告及相关通知。
2.资格复审。面试之前,自治区公务员局和各遴选单位对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遴选人数3:1的比例确定,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布。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应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遴选审批表》原件,《公务员登记表》和任职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有组织人事部门盖章证明)、近期同底免冠2寸照片三张,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发放面试准考证。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进入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报考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形式。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局组织实施,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总成绩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按照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方法计算考试总成绩,折合总分为100分。如2名及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考生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考试名次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笔试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自治区公务员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考试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局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自治区公安厅考察和体检人选与计划遴选人数的比例为1:1;其他单位考察和体检人选与计划遴选人数的比例为2:1。
(一)体检。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考察。各遴选单位要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能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认可程度。考察组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要认真查阅干部档案,核实《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据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材料。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经自治区公务员局同意,可在该职位参加面试人员范围内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六、公示、考察期和办理相关手续
(一)公示。各遴选单位根据报考人员考察情况、体检结果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分别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和拟遴选人员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进入岗位考察期;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因上述原因出现的缺额,经自治区公务员局同意,可在体检、考察合格人员范围内择优确定递补人员,并进行公示。
(二)岗位考察期。拟遴选人员的岗位考察期为3个月。考察期内,由遴选单位对拟遴选人员进行考察。拟遴选人员在遴选单位考察期内,原单位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和调整其职级。考察期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回原单位工作。
报考人员在本次遴选进入岗位考察期前,因参加其他遴选进入岗位考察期或者参加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进入试用期的,取消本次遴选资格。
(三)办理相关手续。考察期满合格的,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