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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审查
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遴选职位报名情况、通过审查人员名单和报名相关材料进行复审。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与遴选岗位的比例应达到3:1,方可组织进行笔试;如某职位报考比例为1:1(不含1:1)以上、1:3以下(不含1:3)的,可直接进入面试。否则,减少或取消该职位遴选计划。减少遴选计划人数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调整;取消遴选计划的,被取消职位的报考人员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工作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者遴选资格。
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考生于考试前一天,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到报名处领取《笔试准考证》。
(四)考试
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两项。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考试不指定范围、不指定参考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政策法规、基本知识素养及所考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等。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计,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家命题、制卷、阅卷,并负责考务工作。
笔试时间:2014年7月6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应参加笔试的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面试
面试由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面试考官组集中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计。
面试人员按照遴选岗位计划人数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限额,从笔试成绩到低分确定。如遇某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本岗位计划遴选人数如因笔试、面试环节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含直接进入面试的考生),直接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为70分及以上、参加笔试的考生总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者,可按规定比例进入体检, 否则将取消该职位遴选计划。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方能参加面试,未参加面试或未取得面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五)体检
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参加体检的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本岗位计划遴选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和程序,从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以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