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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中央、省驻菏和我市各级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中央及省驻菏企业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人员或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市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层或任职年限符合提拔中层副职条件人员;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企业和县区党委管理领导班子企业班子成员或任职年限符合提拔班子副职条件人员;在中央、省企业驻菏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市或县区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3年10月以后出生)。
(4)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