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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招聘
1.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党的事业,热爱纪检监察工作,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8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
(4)已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身心健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5)调入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本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