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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选条件
(一)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拟遴选人员所在单位与遴选单位为相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3.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报岗位《遴选计划表》上专业条件相同,有与遴选岗位相符的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且任教学科与遴选岗位相同;
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3年6月22日及以后出生)。特级教师;获得过“省突”、“市突”;享受过“省贴”、“市贴”;县(区)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骨干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名班主任;获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课堂教学竞赛获奖者,可放宽至40周岁(1978年6月22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6.教龄达到3年及以上,且从事所遴选岗位专业教学,至少担任过一届及以上毕业班教学,所教毕业班中考成绩在本县(区)同级同学科中居前列;
7.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8.符合拟遴选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尚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遴选有其他限制规定的;
5.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