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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审考察
考察对象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各岗位按多于拟选调人数1-3人进入政审考察环节。政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介绍、了解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等方式进行。在政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不合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
(3)有犯罪前科和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4)参与犯罪活动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及其它问题,正在审查尚无结论;
(5)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私自外出,不坚守工作岗位的;
(6)个人档案造假或重要材料缺失影响调动的;
(7)不符合报考范围和资格条件的;
(8)因其它问题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
(五)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和事业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在我市定点医院进行。
因考察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
根据参加选调人员的考试成绩、政审考察和体检情况,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问题并核查属实的,取消试用资格。
(七)试用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进行试用,考虑到目前机构改革对人事编制的相关要求,确定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不办理调转手续,由区纪委监委向试用干部所在单位出具借调手续,原单位保证其正常工资、福利及相关待遇且不得调整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