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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调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2. 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3. 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0月14日以后出生);
4. 普通高校全日制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 选调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试用期、“大学生村官”服务年限均视为工作经历),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此次选调:
1. 尚在试用期的;
2. 受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影响期内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 直系亲属为区纪委机关在编在岗干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