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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考比例
岗位拟遴选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需达到1:3方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遴选计划。
六、遴选条件
(一)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拟遴选人员所在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77年9月29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6.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须工作满2 年及以上时间;
7.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执行有关规定);
8.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科员及以上、事业单位管理9级及以上,副主任科员、管理8级及以上人员录用后聘任到相应岗位级别;
9.符合拟遴选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遴选计划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尚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遴选有其他限制规定的;
5.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