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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试
1.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与报考职位的适应程度。
2.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3.参加面试人员与遴选名额的比例低于2:1的,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列入考察范围。
(五)考试成绩计算
无加试专业职位:考试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加试专业职位:考试成绩=笔试成绩×40%+专业成绩×30%+面试成绩×30%。
(六)组织考察
1.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考察对象与遴选名额比例不高于2:1确定差额考察人选。遴选职位名额3人及以上的,考察对象与遴选名额比例不高于1.5:1。考察对象在适当范围公布。对因特殊需要低于2:1比例进行面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考察人选。
2.遴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职位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进行量化。考察参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组发〔2015〕44号)执行。考察方案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
3.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
4.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资历量化、查阅资料和人事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5.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评分,并计算出每个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
具体计算方法为:综合得分=考试成绩×60%+考察组评分×40%。
6.各遴选机关(单位)确定拟转任人选时,须提交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