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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资格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调动时资格终审,并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资格初审不合格,不得参加笔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不得参加面试;资格终审不合格,不予调动。
7.领取准考证
领取时间:2016年12月9日
领取地点:桑植县纪委组织部413室
六、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本次选调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内容。公共基础知识。试卷总分100分,时量120分钟。
2.时间:2016年12月10日上午9:00—11:00
3.地点:以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为准,考生应按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笔试。
报名人数与选调计划的比例原则上需达到5:1笔试方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县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笔试最低开考比例可放宽到3:1。
(二)面试
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到低分按参加考试人数与计划选调人数2∶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若最后有多名相同成绩者,则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分值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结构化面试工作,由县纪委组织实施,面试方案须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报考要求的,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报考人员因特殊原因明确放弃面试资格(以考生放弃面试资格书面申请为准)或资格复审未通过的,按该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三)考试综合成绩合成和排名
1、考试综合成绩合成
办案人员职位: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2、考试综合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仍相同的,按考生试卷客观题部分实际得分排名。
七、体检和考察
1、体检人选。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选调计划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选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形不成竞争的,设立60分为面试最低分数线。达不到最低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体检程序。
2、体检组织实施。体检由县纪委负责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负责。
3、体检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知道体检结论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纪委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针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且只能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察由县纪委组织实施。考察重点是对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并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体检和考察不合格的选调人员,不予调动。经县纪委审核报县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选调同一职位考试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排名),可依次等额递补参加体检和考察,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八、公示与调动
按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提出拟调人员名单,在桑植县公众信息网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选调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流动调动手续,公示后放弃调动的,不再进行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