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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条件
(一)公开遴选资格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
2. 参加自治区直属机关职位遴选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设区市直属机关职位遴选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 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没有规定的须在本机关工作2年以上。选调生按照选调生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 近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21日后出生)。确因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限定或放宽年龄要求,其中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8月21日以后出生);具体岗位年龄要求以职位表为准。
6. 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7.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 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未满服务年限的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2.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或担任领导职务未满试用期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遴选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国有企业人员:现任中央驻桂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自治区或设区市直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自治区直属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设区市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报考副处长职位的,须在聘6级职员岗位或在聘7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报考科长岗位的,须在聘7级职员岗位或在聘8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报考副科长岗位的,须在聘8级职员岗位或在聘9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以上均不含低职高聘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报考处级职位的,须在聘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报考科级职位的,须在聘副高级岗位1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以上均不含低资高聘人员。
2. 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 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副处长职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8月21日以后出生);报考科长或副科长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6年8月21日以后出生)。确因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限定或放宽年龄要求。
4. 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 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 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 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选调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7.担任领导职务未满试用期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遴选和选调所涉及的服务年限、担任领导职务试用期、处分期限、影响期限及工作经历、资历年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计算时间,以2017年8月2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