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政策要求
1、自2011年起,凡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和参评区级以上(含区级)骨干的专任教师,原则上近六年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拟提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候选人原则上近六年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报名交流人员在本次未交流的,经教育局审核后可先申报(参评、提任),但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轮岗交流。对认真完成交流任务,成效显著的人员,在职务提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跨校(辅导区)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变。如交流人员申请调入流入学校,经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3、跨校(辅导区)交流的教师由流入学校对交流人员交流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另订),小学阶段在辅导区内交流的人员由中心(实验)小学和定点村小(办学点)共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一年后可以申请回原学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组织作出相应处理,并在次年教师聘任中,回原学校待聘。
4、跨校(辅导区)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参加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按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结果由流入学校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各校在绩效考核中,对认真履行交流职责,教育教学效果好的跨校(辅导区)交流人员,每月发放奖励性补贴200元(全年按十个月发放)。对未认真履行交流职责的人员不发此项补贴。
5、跨校(辅导区)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由原学校负责,原学校要征得流入学校的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
6、对拒不执行学校交流安排或虽参加交流,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三年内不得推荐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不能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其中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缓聘,并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工作程序
1、动员部署。在召开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动员会的基础上,各校制订相应工作方案,并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2、初定人选。根据本方案规定和区教育局核定的人数,各校在教师自主报名的基础上,对口学校相互协商确定初步交流人选,并于 7月20日前将各校报名情况汇总表和拟交流人员名单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3、确定名单。区教育局汇总全区交流人选后,确定正式交流人员,并通知相关学校。对于审核同意区内调动的人员,办理相应的调动手续。
4、正式到位。交流人员应在流入学校开展聘任工作前报到,并由流入学校聘任相应岗位,于新学期前往流入学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