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党组织
1.农村党组织的设置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农村党组织的设置原则如下:
组织形式 |
正式党员人数要求 |
备 注 |
党支部 |
3≤正式党员人数≤50 |
不足3名的,可与邻村联合成立党支部。 |
党总支 |
50<正式党员人数<100 |
不足50名的,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
党委会 |
正式党员人数≥100 |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
2.农村党组织的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农村党组织的职责有以下六个方面: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一)基层党组织建设
基层党组织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1.切实履行好村党组织的职责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3.统揽全局、协调各方
4.推进基层党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