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由全体成员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执行机构——理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若干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三)监督机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义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2.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3.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一)分别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二)盈余分配
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