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文规范
(一)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式
1.行文关系
(1)领导被领导关系:如国务院和省政府之间。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商务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局等主管部门之间。
(3)平行关系:代表性文种是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以发挥平行性。
(4)不相隶属关系,是指不是同一垂直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相同级别还是不同级别,都要通过平行文如“函”进行协调。
2.行文方式
(1)逐级行文: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
(2)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直接的行文,一般情况下避免越级行文。
(3)多级行文: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或领导机关同时向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行文。为加快公文传递,在必要时可用。
(4)直达行文:是指党政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行文方式。